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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18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4:24关于第674518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50号
申请人:上海超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新标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1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6046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建筑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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