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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5257号“楼上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0:54关于第67915257号“楼上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32号
申请人:尹志坚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5257号“楼上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7093号“楼上”商标、第5417098号“楼上”商标、第6554944号“楼上燕窝庄”商标、第6554945号“楼上燕窝庄”商标、第6554935号“楼上燕窝庄”商标、第46050084号“楼上”商标、第46050087号“楼上”商标、第14865945号“楼上楼下及图”商标、第6554934号“楼上燕窝庄”商标、第5417094号“楼上”商标、第5417097号“楼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对一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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