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2012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0:03关于第652012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14号
申请人:武汉民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1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7033号图形商标、第24002341号“裸奈及图”商标、第64293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他人推销;会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寻找赞助” 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