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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25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18:06关于第659825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90号
申请人:民和星露宾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2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8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5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0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30369A号“豫黄河 YUHU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66157号“汉隆科技 HANLON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563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同样包含相同元素,然而却在35类的类似服务上成功注册并共存多年。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酒店门头照片、商品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46、182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引证商标五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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