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257963号“80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17:53关于第66257963号“80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37号
申请人:泉州格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7963号“80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经过大量使用并使用在产品的外观上,可以让该数字商标成为消费者可以识别的商标,是可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的。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阿拉伯数字组合“803”,使用在指定的箍袖带、胸衣扣、服装扣眼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