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521755号“中煤汇嘉 CC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13:33关于第61521755号“中煤汇嘉 CCH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77号
申请人:北京中煤汇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1755号“中煤汇嘉 CCH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979号“中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6257号“CH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33047号“中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81195号“中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权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煤汇嘉 CCHJ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井作业机械;输送机;运输机(机器);采掘机;热交换器(机器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马达和引擎用冷却器;机器联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井作业机械;输送机;运输机(机器);采掘机;热交换器(机器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马达和引擎用冷却器;机器联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