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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1158号“CAL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12:05关于第66701158号“CAL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87号
申请人:苏州隽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1158号“CA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7101号“U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89852号“CAHL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CAHLIX”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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