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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44815号“鹿客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4:12第63344815号“鹿客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23号
异议人: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鹿客有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鹿客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鹿客有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344815号“鹿客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鹿客会”,指定使用于第44类“护理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29741A号、第32498681号、第36082085号、第22117525号“鹿客”、第21435032号“鹿客LUKE”、第21988745号“鹿客LOOC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门窥视孔(广扩镜);电锁”、第44类“医药咨询;心理专家服务;健康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44815号“鹿客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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