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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11977号“BOGEWAD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4:05第65911977号“BOGEWAD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15号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恒裕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恒裕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911977号“BOGEWA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GEWADE”,指定使用于第12类“后视镜;汽车保险杠;汽车减震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第12399372号“BOGE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38296C号“BOGE RUBBER & PLASTIC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阻尼器轴承;悬浮转动架网;导向轮轴轴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BOGE”,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11977号“BOGEWAD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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