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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82851号“TECHNOG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3:59第65182851号“TECHNOGE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07号
异议人:泰柯诺吉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市华曼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柯诺吉尔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市华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182851号“TECHNO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CHNOGEL”,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席;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0581号、第17347844号“TECHNOGE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9723号、第698024号“TECHNO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和塑料”、第17类“半加工的合成树脂和塑料”、第20类“家具;工作台”、第24类“布料及纺织制品(不属别类);床单和桌布”、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PURPLE MATTRESS”、“朝日布团ASAGIFUTON及图”、“河村蒲团及图”等商标,且上述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82851号“TECHNOG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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