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973322号“MLTLUSLBSH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3:47第65973322号“MLTLUSLBSH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303号
异议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解放
异议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解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73322号“MLTLUSLBSH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TLUSLBSHL”,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3455号、第5882169号“MITSUBISH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装置;电灯;锅炉(非机器零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73322号“MLTLUSLBSH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