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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58348号“远东远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3:25第66458348号“远东远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92号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新宽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新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458348号“远东远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远东远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电缆桥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39786号“远东电缆FAR EAST CABLE及图”、第1385172号“新远东 NEW FAR EAST”、第15377524号“远东微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非绝缘铜线;金属捆扎线;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远东”,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商品上的“远东电缆”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58348号“远东远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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