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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84348号“赫本·泰勒HEPBURN TAYL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2:56第65584348号“赫本·泰勒HEPBURN TAYLO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27号
异议人:星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行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际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行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84348号“赫本·泰勒HEPBURN TAY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赫本·泰勒HEPBURN TAYLO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项链(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62531号、第4969159号“HOUSE OF TAYL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人造珠宝;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HOUSE OF TAYLOR”“ELIZABETH TAYLOR”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84348号“赫本·泰勒HEPBURN TAYL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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