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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14523号“货啦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3:03第62414523号“货啦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56号
异议人:啦啦(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货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啦啦(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货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2414523号“货啦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货啦啦”指定使用于第9类“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装饰磁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38032号、第34672913号、第42438032A号“货拉拉”、第51454577号“货啦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停车计时器”、“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货拉拉”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14523号“货啦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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