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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84244号“兰樱蔻LANYINGK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3:22:48第66584244号“兰樱蔻LANYINGKO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908号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晓屏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罗晓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584244号“兰樱蔻LANYING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樱蔻LANYINGKOU”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网络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非医用沐浴盐;香皂;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兰蔻”,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84244号“兰樱蔻LANYING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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