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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97451号“名创总剁主”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55第65097451号“名创总剁主”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19号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黑马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黑马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97451号“名创总剁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总剁主”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798406号“名创及图”商标,其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1513号、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MINISO”、第14589119号“名创优品MINI S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名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咨询;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97451号“名创总剁主”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咨询;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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