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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23454号“公鸡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1:01第63423454号“公鸡鸣”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04号
异议人:南京驻客庭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鸡公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驻客庭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鸡公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423454号“公鸡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鸡鸣”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11178号、第16099462号、第22144816号“鸡鸣”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9986号“旺点鸡鸣”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鸡鸣”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23454号“公鸡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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