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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07969号“高记东池 便当 高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45第63307969号“高记东池 便当 高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81号
异议人:张宪政
委托代理人:温州行早联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华
异议人张宪政对被异议人高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307969号“高记东池 便当 高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记东池 便当 高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苏打水;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90457号“东池朶朶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东池”,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异议双方签订的关于“东池便当”品牌的使用授权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授权被异议人使用其东池便当系列商标,被异议人对上述协议授权内容未予否认。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签署上述授权协议时,明确知晓“东池便当”是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其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产品类似的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07969号“高记东池 便当 高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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