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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32156号“浣花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32第65332156号“浣花斋”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30号
异议人一: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浣花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浣花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332156号“浣花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浣花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金属加工;雕”等。 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8999号“浣花夫人”、第37780816号“浣花郎BRIONA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水处理和净化”等。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浣花”,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金属加工;染色;纸张加工;印刷”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81108号“浣花HUAN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茶叶加工;服装制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32156号“浣花斋”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金属加工;染色;纸张加工;印刷”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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