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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83487号“朵尔希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20第63383487号“朵尔希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98号
异议人:米兰大卫•金巴利公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吉吉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兰大卫•金巴利公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吉吉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383487号“朵尔希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朵尔希娜”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85575号“希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苦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03978号“CYN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糖浆和其它制饮料制剂”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部分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希娜”、“CYNAR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3487号“朵尔希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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