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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68215号“十三锋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12第62068215号“十三锋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26号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百酒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百酒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068215号“十三锋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三锋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81936号、第13720401号“十二道锋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并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68215号“十三锋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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