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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35902号“嘀嘀哞哞DIDIMOOM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9:53第63335902号“嘀嘀哞哞DIDIMOOMO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7563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磊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335902号“嘀嘀哞哞DIDIMOOM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嘀嘀哞哞DIDIMOOMOO”指定使用于第3类“去油渍油;洗洁精;皮革膏;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92932号“滴滴”、第50714113号“滴滴出行”、第55035177号“DID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化妆品;牙膏;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35902号“嘀嘀哞哞DIDIMOOM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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