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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84977号“倒福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50:00第63284977号“倒福禄”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674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福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商创业服务中心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福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284977号“倒福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烈酒(饮料);米酒;黄酒;烧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9757号、第45931891号“福禄春”、第4890256号、第45935935号“福禄海”、第45907734号“千秋福禄喜”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福禄”,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84977号“倒福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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