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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99697号“物农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9:24第63099697号“物农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667号
异议人:湖南全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物知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高(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全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物知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名称:物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099697号“物农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股东之一亦异议人公司股东之一,但是不足以证明其在“肉;鱼(非活);蔬菜罐头”等相关商品上在先使用“物农记”商标,被异议人系在明知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抢注被异议商标,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物农记”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99697号“物农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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