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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03820号“HEALTH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9:30第63303820号“HEALTH MONST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480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303820号“HEALTH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ALTH MON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补充片;胶丸;蛋白质补充剂;医用益生菌制剂;维生素泡腾片;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维生素补充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73号“MONSTER ENERGY”、第43780987号“MONSTER”、在先申请的第61659590号、第61659589号“MONSTER”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5类“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MONSTER”,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03820号“HEALTH MONST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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