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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85033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8:12第49685033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63号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49685033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好医生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6834329号“好医生”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64873号、第30172133号、第31486700号、第48147967号、第48139145号“好医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演出制作”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在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的医疗技术科学论文的出版和发行、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平安好医生”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整体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85033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在“有关的医疗技术科学论文的出版和发行;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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