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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19427号“平安 好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8:24第49319427号“平安 好医”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41号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49319427号“平安 好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 好医”指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49591591号“好医生”商标、第53467537号“云上好医生”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的第3054396号“好医生”商标、第19270175号“好医生药业”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8758号、第30920058号、第31498995号、第44506749号、第48131321号“好医生”商标,第45194482号、第48951264号“好医生药业”商标,第34234885号“分享好医生”商标,第42438330号“好药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商标“平安 好医”指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等商品上,整体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19427号“平安 好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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