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49245781号“平安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8:06第49245781号“平安医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34号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49245781号“平安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医生”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咨询、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30918006号“好医生”商标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93811号、第45267980号“好医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76528号“好医生医奇”、第26024279号“好医生康复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被异议商标“平安医生”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咨询、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整体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咨询、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45781号“平安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