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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59786号“荔农出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8:00第59959786号“荔农出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147号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荔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商创业服务中心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荔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959786号“荔农出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荔农出黔”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第35210854号“黔酒坊”商标,第28749170号“黔酒1号QIANJIUYIH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黔”,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59786号“荔农出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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