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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02610号“POLYNE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7:34第38002610号“POLYNET”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598号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喜司腾73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喜司腾73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38002610号“POLYN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YNE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367号、第4545947号“保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熨斗;蒸汽熨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6626号、第25364049号“POLY”、第11044325号“POLYMAX”、第20985865号“POLYMI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影摄影机;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录像带;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透明软片(照相);叫狗哨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进出口代理;广告业;专业事务咨询”服务上的“保利”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02610号“POLYNET”商标在“录像带;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透明软片(照相);叫狗哨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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