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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7621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7:40第39976214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36号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威廉史蒂芬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麟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399762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领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16794号“图形”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052359号、第20517956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服装绶带(男士)”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7621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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