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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06461号“多乐口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7:21第56706461号“多乐口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50号
异议人:重庆多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洪霞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多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洪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706461号“多乐口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乐口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假牙;牙钻;牙科设备和仪器;全口假牙;畸齿矫正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电动牙科设备;矫形用物品;正畸用橡皮筋”,申请日期为2021年6月7日。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多乐儿童齿科”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与重庆晶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正畸活动矫正器等商品的加工协议书及对应发票,异议人“多乐儿童齿科”商标设计材料,宣传广告协议、发票及图片等,部分产品和诊所图片,异议人所获荣誉,如“多乐儿童齿科”被认定为“瑞士口腔洁治三星诊所”的认证证书、“多乐儿童齿科”在重庆两江新区第二届创业创新大赛决赛中荣获“创业最具投资价值奖”的荣誉证书等,大众点评网对多乐儿童齿科的评论页面打印件,部分店铺图片和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畸齿矫正仪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和“牙科”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多乐儿童齿科”商标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多乐儿童齿科”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在“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矫形用物品”等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多乐儿童齿科”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为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06461号“多乐口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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