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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55532号“C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7:08第56055532号“CAR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732号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可续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优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可续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055532号“C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连接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1937号“CARS及图”商标、第6701527号“CAR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自行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设计风格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CAR”及图形构成,其中文字“CAR”在图样中占比较为明显,为该商标主要认读部分。“CAR”译为“汽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该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55532号“C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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