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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18350号“LEBRON VIS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7:02第64518350号“LEBRON VISIO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06号
异议人: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保霖
异议人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保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18350号“LEBRON VIS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BRON VISION”指定使用于第20类“沙发;床;梳妆台;桌子;扶手椅”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授权主体LEBRON JAMES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LEBRON JAMES姓名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对其姓名不具有指向性,双方未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与LEBRON JAMES姓名相联系,因而不会对LEBRON JAMES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18350号“LEBRON VIS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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