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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32458号“脑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5:22第63832458号“脑虎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87号
异议人:上海脑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雍和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脑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雍和时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832458号“脑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脑虎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放映设备;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24532号“脑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脑虎”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网页截图、宣传活动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脑虎”作为其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32458号“脑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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