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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77059号“NOBLE BI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4:31第63577059号“NOBLE BI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811号
异议人:诺贝尔拜奥凯服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正群
异议人诺贝尔拜奥凯服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正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577059号“NOBLE B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BLE B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电疗器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75999号“NOBEL BIOCARE N1”、第1000748号“NOBEL BIOCARE”,在先申请的第62806055号“N NOBEL BIOCAR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及牙科仪器和器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77059号“NOBLE B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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