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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97497号“勿思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4:21第65797497号“勿思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35号
异议人:沈阳勿思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季茶文化发展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异议人沈阳勿思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鹤季茶文化发展湖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97497号“勿思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勿思量”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果冻(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77646号“勿思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97497号“勿思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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