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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09758号“MIBAO CAST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4:37第65409758号“MIBAO CASTL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808号
异议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张语晰服装工作室
异议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张语晰服装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409758号“MIBAO CAST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BAO CAST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领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79490号“CASTLE”、第7457231号“CASTIE.L”、第35710089号“卡索 将梦想变得触手可及 DREAM WILL BECOME YOUR FINGERTIPS CASTL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CASTL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09758号“MIBAO CAST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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