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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00704号“TOPB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4:08第65600704号“TOPBV”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525号
异议人:柏蒂•温妮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文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蒂•温妮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文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00704号“TOPB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BV”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5748号“BV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641号、第11880267号、第38745803号“BOTTEGA VENET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头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其“BOTTEGA VENETA”、“BV”商标在相关消费者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易被认读为“TOP”和“BV”文字组合,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所对应文字“BV”,整体在含义上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00704号“TOPB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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