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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9379号“梨园红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4:02第65209379号“梨园红豆”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02号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天博国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天博国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209379号“梨园红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梨园红豆”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鼠标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559号“红豆HONGDOU及图”、第4856262号“红豆HODO”、第26773272号“红豆LIVE”、第9474721号“金红豆JINGHONGDO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会计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红豆”,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鼠标垫;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用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便携式充电器;动画片”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红豆HONGD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上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09379号“梨园红豆”商标在“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鼠标垫;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用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便携式充电器;动画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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