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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05863号“气味图书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56第56605863号“气味图书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477号
异议人: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56605863号“气味图书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气味图书馆”指定使用于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气味图书馆”与被异议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此外,气味图书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来征集、典藏、陈列各种各样气味或具有各种气味的场所”,用在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05863号“气味图书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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