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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77718号“美邦福灿MEIBANGFUC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50第65277718号“美邦福灿MEIBANGFUCA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472号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凤杰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凤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277718号“美邦福灿MEIBANGFUC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邦福灿MEIBANGFUC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3324335号“美邦”、第63343850号“美邦画材”、在先注册的第3087590号、第23320454号“美邦祈富”、第22103660号“美邦祈富BGI-WAP M及图”、第56709432号“美邦君”、第61074330号“美邦乡邨MBGI-WAP COUNTRYSIDE”、第62922567号“美邦童话”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绘画用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77718号“美邦福灿MEIBANGFUC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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