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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05112号“凯撒诱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43第65505112号“凯撒诱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634号
异议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华
异议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05112号“凯撒诱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撒诱惑”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52612号、第16095405号“凯撒”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矿泉水;葡萄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凯撒”,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5112号“凯撒诱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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