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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420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37第65742049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04号
异议人:红狐商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彦丰
异议人红狐商贸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彦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420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烫发钳”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烫发钳”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该关系其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420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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