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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85543号“大金专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30第64885543号“大金专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449号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昌
异议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建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885543号“大金专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金专工”指定使用于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850830号“大金”、在先注册的第22893418号、第175230号“大金”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硬橡胶;非纺织用弹性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大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85543号“大金专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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