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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7089号“妈咪亲”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3:05第62207089号“妈咪亲”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69号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众创致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207089号“妈咪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亲”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婴儿食品;产包;卫生巾;宠物尿布;消毒纸巾;含药婴儿爽身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第10390948号“妈咪爱”、第25729399号“妈咪爱MAMIAI”、第25443194号“妈咪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婴儿食品;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含药婴儿爽身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的“人用药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07089号“妈咪亲”商标在“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含药婴儿爽身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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