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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85620号“邹字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54第61285620号“邹字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41号
异议人:邹家驹
被异议人:江西邹畔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邹家驹对被异议人江西邹畔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万园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1285620号“邹字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邹字号”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方便粉丝”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4085号、第4224109号、第4224110号“邹记及图”、第16657667号“邹记茶庄茶”、第16657668号“邹记茶庄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可可;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85620号“邹字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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