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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51358号“圣康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37第63951358号“圣康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58号
异议人:代表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圣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捌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捌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951358号“圣康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康农”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16604号、第14014829号、第1458363号“圣农SUNNER及图”、第24157030号“圣农SUNNER 圣农发展及图”、第3350180号“圣农SHENGN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汤;肉;火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冻”等商品上的“圣农SUNNE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51358号“圣康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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