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796265号“德力惠DELIHU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23第63796265号“德力惠DELIHU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77号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丹阳市江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丹阳市江峰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96265号“德力惠DELI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德力惠DELIHUI”,指定使用于第9类“高压变压器;电池充电器;变压器(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220920号“德力”商标已无效,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421号“力西”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断电器;开关;交流接触器”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4968号、第41681111号“德力西”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连接器;半导体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9类“低压电器”商品上的第894968号“德力西”、第993710号“DELIXI”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96265号“德力惠DELIHU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