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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64429号“金枪劲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41:15第61564429号“金枪劲霸”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654号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自勇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自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1564429号“金枪劲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枪劲霸”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第10类“人工呼吸器;医用冲洗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6021号“劲霸JING B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鸡汁”商品上的“劲霸JINGB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加能启赋”、“加能倍健”等,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64429号“金枪劲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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